“先使用后付費”,是指省內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單位(以下統稱為“科研單位”),將科技成果許可企業或其他經營主體使用(以下統稱為“被許可方”),雙方明確約定采用延期支付許可費方式的科技成果轉化模式??蒲袉挝慌c被許可方應在自愿、平等基礎上,協商選擇以下任一種方式支付許可使用費,并簽訂書面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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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鼓勵和引導科研單位按照先使用后付費方式將科技成果許可中小微企業使用,提升科技成果轉化效能,云南省科學技術廳近日發布《云南省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費”工作指引(試行)》、《云南省科技成果轉化盡職免責工作指引(試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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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引適用的科技成果類型包括專利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藥品上市許可、臨床許可等,以及專利申請權、非專利技術(或技術秘密)等。對科研單位利用財政資金支持產生的科技成果,自取得知識產權之日起滿2年未實施轉化的應用技術類科技成果,原則上納入“先使用后付費”科技成果清單,通過公開掛牌等方式推動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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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關部門、有關科研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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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費”工作指引(試行)》、《云南省科技成果轉化盡職免責工作指引(試行)》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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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學技術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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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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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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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指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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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鼓勵和引導科研單位按照先使用后付費方式將科技成果許可中小微企業使用,提升科技成果轉化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云南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以及《中共云南省委辦公廳 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創新驅動高質量發展29條措施〉的通知》(云辦發〔2021〕36號)、《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十五條措施〉的通知》(云政辦發〔2024〕65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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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先使用后付費”,是指省內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單位(以下統稱為“科研單位”),將科技成果許可企業或其他經營主體使用(以下統稱為“被許可方”),雙方明確約定采用延期支付許可費方式的科技成果轉化模式。科研單位與被許可方應在自愿、平等基礎上,協商選擇以下任一種方式支付許可使用費,并簽訂書面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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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零門檻費或者低門檻費+收入提成模式:被許可方在使用科技成果時,無需支付初期門檻費,但需根據實際收入支付一定比例的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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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門檻費或者低門檻費+階段性支付:被許可方在使用科技成果時,無需支付初期門檻費,但需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節點(一般節點或里程碑節點)支付階段性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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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零門檻費或者低門檻費+階段性支付+收入提成模式:被許可方在使用科技成果時,無需支付初期門檻費,但需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節點(一般節點或里程碑節點)支付階段性費用,并依據實際收入支付一定比例的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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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本指引適用的科技成果類型包括專利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藥品上市許可、臨床許可等,以及專利申請權、非專利技術(或技術秘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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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對科研單位利用財政資金支持產生的科技成果,自取得知識產權之日起滿2年未實施轉化的應用技術類科技成果,原則上納入“先使用后付費”科技成果清單,通過公開掛牌等方式推動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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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科研單位可通過“云南省科技成果轉化智能服務平臺”(www.ynstt.org.cn)(以下簡稱“服務平臺”)發布“先使用后付費”科技成果信息,企業或其他經營主體可以在服務平臺中以“先使用后付費”方式承接科研單位的科技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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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費按如下工作流程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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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研單位在服務平臺發布“先使用后付費”成果信息,信息內容至少包括成果簡介、許可使用費標準、支付方式、許可方式等。鼓勵科研單位通過各類科技成果對接活動向企業提供成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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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業或其他經營主體可以通過服務平臺查閱已發布的科技成果信息,或通過各類對接平臺、渠道,開展科技成果選擇、匹配和咨詢、商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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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科研單位與企業或其他經營主體線下簽訂“先使用后付費”技術許可合同,約定許可使用費支付方式,并進行技術合同認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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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鼓勵各級政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金融機構、企業等單位探索有利于“先使用后付費”的工作措施,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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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鼓勵科研單位在充分尊重科研人員意愿的基礎上,以靈活方式向中小微企業或其他經營主體提供納入“限時轉化科技成果清單”的科技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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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倡導并鼓勵擔保機構、保險機構對“先使用后付費”模式提供相應的擔保服務或保險服務,降低科研單位回收許可使用費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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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鼓勵有條件的各級政府或園區根據“先使用后付費”實施成效,為科研單位、被許可方、擔保機構或保險機構提供一定的補貼或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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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鼓勵企業使用科技創新券支付科技成果許可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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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對科研單位和被許可方履行“先使用后付費”合同的行為納入誠信管理,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惡意違約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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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本指引自2025年11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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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本指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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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技成果轉化盡職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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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指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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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深化科技體制改革,破除制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障礙和藩籬,激發科研人員和管理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云南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以及《中共云南省委辦公廳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創新驅動高質量發展29條措施〉的通知》(云辦發〔2021〕36號)、《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十五條措施〉的通知》(云政辦發〔2024〕65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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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指引適用對象為國家設立的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等事業單位,以及國有企業(以下簡稱為“科技成果轉化單位”),以及在科技成果轉化單位參與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相關人員,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員、領導人員、科研人員(以下統稱為“科技成果轉化參與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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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各主管部門應當遵循科技成果轉化客觀規律,以是否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是否有利于促進高質量科技成果服務經濟發展作為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的定性判斷標準,實行審慎包容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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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盡職免責旨在營造支持改革、鼓勵創新、寬容失誤、敢于擔當的良好氛圍,秉持科技成果只有轉化才能真正實現創新價值、不轉化是最大損失的理念,落實“三個區分開來”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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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科技成果轉化單位應當依法依規建立健全本單位科技成果轉化相關規章制度,明確科技成果轉化流程、決策機制、獎酬分配等事項,做到履職盡責有章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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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科技成果轉化參與人員根據法律法規和本單位規章制度,開展科技成果轉化工作,履行了民主決策程序、合理注意義務和監督管理職責,不存在牟取非法利益情況的,視為已履行勤勉盡責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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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科技成果轉化單位及其領導人員在勤勉盡職的前提下,在開展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決策活動中,非主觀故意,出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的,不追究其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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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執行上級決策部署中,為維護全局利益,開展對特定領域、特定對象扶持的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創造性開展工作,給單位利益造成一定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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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已經履行了論證、集體討論、公示等程序,形成對職務科技成果價值的一致判斷,決定在職務科技成果轉化中不進行資產評估,直接開展無顯失公平的協議定價交易,但職務科技成果后續產生較大的價值變化,導致單位利益受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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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依法依規對職務科技成果進行清算、處置不良無形資產等業務中,處置所得低于預期價值但不低于市場公允價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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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能在合適時機減持或退出作價投資形成的國有股權,導致單位無法獲得更大收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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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探索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的具體路徑和模式中,因行業政策變化、市場行情變化、不可預知或者不可抗力因素影響,導致單位利益受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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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深化科技成果轉化體制機制改革中,因先行先試、缺乏經驗等因素,導致單位利益受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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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領導人員在參與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決策時,發表了明確的反對意見(有會議記錄),經事實證明該意見正確,且該項決策與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發生風險或造成單位利益損失存在直接關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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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予免責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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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科技成果轉化單位管理人員在勤勉盡職的前提下,在辦理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業務活動中,非主觀故意,出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的,不追究其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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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人員有證據證明科研人員披露的職務科技成果不符合申請、登記知識產權的標準,按規定未申請、登記相關職務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導致單位利益受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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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人員已經履行了通知、告知、公示等程序,但選擇的轉化方式未給單位帶來最大收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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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理人員通過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市場方式確定職務科技成果價格,或者通過協議定價并按照規定在本單位或技術交易市場公示擬交易價格,但職務科技成果后續發生較大價值變化,導致單位無法獲得更大收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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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對于協議約定取得成果轉化收益情形的,按照規定程序將職務科技成果轉讓或者許可企業、科研人員使用,已履行減損止損正當職責,但因企業經營不善或創業失敗,導致單位無法獲取約定收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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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管理人員按照規定程序實施職務科技成果作價投資,但因企業經營不善,導致單位利益受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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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管理人員在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或者合規整改中,按照內部管理規定選擇第三方評估機構,并根據第三方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開展工作,導致單位利益受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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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管理人員雖已履行關聯交易相關規定程序,但仍因科研人員在職務科技成果轉化中存在關聯交易導致單位利益受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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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管理人員按照規章制度、內控機制、規范流程開展其他有利于單位的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仍給單位造成利益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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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予免責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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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科研人員履行勤勉盡職義務,在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中出現的過錯,情節較輕的,以糾正為主,不予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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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科技成果轉化參與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盡職免責,應當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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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領導人員或管理人員違反科學道德、科技倫理和職業道德規范,或利用職務之便,干擾或阻礙科技成果轉化工作,或擅自披露、使用或轉讓科技成果的關鍵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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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科研人員違反科學道德、科技倫理和職業道德規范,未嚴格執行科學技術保密要求,未經單位允許利用職務科技成果創辦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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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科研人員將職務科技成果及其技術資料和數據占為己有,侵犯單位的合法權益;或者以唆使竊取、利誘脅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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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科技成果轉化參與人員玩忽職守、以權謀私,包括但不限于以任何名目和理由向科技成果轉化實施者索要或收受可能影響成果評價與轉化行為的禮品、禮金(含有價券)和禮物或提供有償服務;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員在科技成果轉化行為中提供便利和優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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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科技成果轉化參與人員違反任職回避和履職回避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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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違反法律法規等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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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科技成果轉化單位應建立本單位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盡職免責相關制度、程序或規則,并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經集體民主決策程序審議通過后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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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科技成果轉化單位在開展盡職免責調查時,必須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為準繩的基本原則。調查過程應認真細致,證據材料收集應客觀公正,同時充分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確??茖W、合理地作出盡職免責認定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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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盡職免責認定結論形成后,科技成果轉化單位應在內部進行公示,公示期間接受單位全體人員的監督。如有異議,異議人可向科技成果轉化單位提出復核申請??萍汲晒D化單位應及時組織復查核實,并將復查結果及時反饋給異議人,確保處理過程的透明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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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經認定予以免責的人員,在單位評先評優、表彰獎勵、年度綜合考核時不受影響;認定意見可作為單位接受審計、監督檢查等工作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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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本指引自2025年11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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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本指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